现在创业往哪里走机会更多一些(壳域名是什么)
壳域名是什么,现在创业往哪里走机会更多一些?
如今互联网赚钱1月搞3W是非常容易的
非常简单,随便找个传统行业的企业,细分的行业领域,记住一定要细分, 比如办公室装修的公司,ktv装修的公司,饭店装修的公司, 做个网站,轻轻松松6个月就到百度首页,这个时候,你只需要找到一个做这个业务的公司,去上班,当业务员就行了,基本上一个月就有10几个生意。
你天天啥也不干,就给老板电话号码就行了,就问他要3W一月,或者,你也可以与他谈合作抽提成。
做网站难吗?买个域名几十块,下个模板几十块,整个空间几十块,就ok了。 初中生都会,简单的seo,图片加上文章更新。 小白都能赚钱。 如今的互联网是遍地是黄金。这个机会是千载难逢的,不懂互联网的赶快来了解。
到底是要死磕3个月 过得像个人呢? 还是要继续过狗的日子,自己选择。你不喜欢做网站,也可以来我们vip群,我们分享更加颠覆你脑袋的项目,我们的项目都是暴利+几乎零成本.
写博客对程序员重要吗?
有的程序员靠写博客找到了女朋友,你说重不重要吧?虽然这不是一个正经的答题思路,但是这绝对是真事。
程序员在前进的路上总是会遇到不少的坑,这些坑是怎么填上的呢?大部分时候是百度,去各个博客找解决方法。
程序员要进阶,单打独斗会有些艰难,整理和分享博客是个实用的技能,但是也不强求。
现在大致来讲讲程序员写博客有哪些好处,然后推荐一些优秀的中外博客给大家。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技术的世界会遇到层出不穷的问题,在同一个问题中落套的的情况可能会一而再的出现。
当时的问题你觉得已经掌握了解决方法,可是在次遇到的时候,也可能只记得了个大概,细节却想不起来了,这时候如果有相关的笔记可以查阅,多好?
写博客习惯的养成好处就是,把解决方案记录下来,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查看,并且随时更新细节。
顺便帮助一下别人。
自己教会自己,沉淀自我长期的写博客坚持,是对技术一次又一次的深入了解。
没写文章的时候感觉自己很厉害啥都懂,但是写的时候却写不出来,这其实就是对这个知识理解的不过透彻,从而可以认识自己的不足。
对于某个知识点的理解是那么模糊,就不得不逼自己去查找资料,完善这块知识。
一段时间的积累,博客可以成为求职路上的加分项,一个牛逼闪闪的大神级博客将很受欢迎。
这是个知识付费的时代,如果博客写得足够好,肯定会有相关的平台和机构来找你。
记录一枚程序员的成长程序员的博客可以当做一份很好的成长记录史。
你完成了哪个程序设计、自己尝试哪个新的产品,与哪个bug有过有趣的“斗争”,都被记录在案,多年后,当年的一些心得体会将十分宝贵。
而且一旦养成写博客的习惯,就会变得善于观察生活,体味生活中点滴小事,让自己变得更爱生活。
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博客不仅是记录程序员成长的地方,还是一个很好的交流学习平台,在你还不成熟的时候,参考大神的解决方案,实用且便捷。
当你通过博客一步步成长起来的时候,更加稚嫩的程序员可以使用你的解决方法,各大IT网站或许也会列出你的博客内容,这种感觉想必不会差。
程序员常常被黑,有时候,正确认识一枚程序员的途径,可能就是写博客。
最后,W3Cschool推荐一些博客给程序员:
外文博客Alec Notes: 一个专注于Fedora Linux的简单博客。All you will need on linux:博客内都是有关于作者所遇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Android Developers: 如果你是Android编程人员,这个博客绝对是你不可错过的存在!这个博客为Android编程人员提供了大量资源。里面包含了最新的Android新闻和更新提示。Biodegradable Geek: 一个开源编程爱好者的个人博客。Bright Edges:来自一名工程系的学生的个人博客,主要是一些Linux/GNU技巧。Freeware 4 Review: 对免费软件进行评论,如果不想下一堆软件的话,可以看看。Going GNU:是一名Linux程序员的每日体验,有趣且有收获。How to Forge: Linux技术性教程。秉承真正开源内涵,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贡献并使用使用它们。I’ Been to Ubuntu: 提供Ubuntu和Debian的文字和视频教程。The Spirit of Delphi: 关于Delphi,C#,C++,Ruby,Python和Java编程的技巧和教程在这里你都可以看到。中文博客快乐编程:不是博客,是一个很实用的学习网站。奇客咨询:这里经常更新一些与科技相关的资讯,可以让那个自己不至于对科技不了解。果壳:这个网站就不必过多介绍了吧。酷壳:由陈皓自己申请的域名所运营的博客。主要可以分享编程和技术方面的见闻和心得。matrix67:一些非常有趣的问题,可以试试用编程回答一下。云风的BLOG:前网易员工,是个大佬!运行后被360软件提示为木马?
360不懂得分析程序行为,只要不签名不带壳的都报毒。
你要是让优秀点的杀毒软件譬如卡巴杀一下,肯定不报毒。
中小型企业有必要做个企业官网吗?
【可知大叔聊职场】有幸回答「中小企业有必要做官网吗?」
中小企业是否要做官网,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当前环境,综合来看是否要做官网。
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我们从如下的几个角度来展开分析:
官网建设的价值官网建设所带来的问题当前环境下对中小企业经营的思考官网建设的价值谈企业官网,我们当然不能狭隘的认为只有PC端,应该还包括手机端,也就是需要PC站和手机站。
印象当中,我当时上班的公司在 10年的时候触网,算是当时在行业里做的还比较早的。
当时是基于几点原因:
一、最为直接的需求是营销。营销拓客是最现实的考虑,老板不会随随便便投入。我们那个时候开始,面对线下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搜索推广开始兴起,为了增加公司的业务量,就需要做网络推广。而推广的首要完成的事项就是建设网站。通过搜索排名和竞价排名,关联网站的落地页,促发咨询转化。
当时,最开始的时候我们转化率相对较高,但是持续时间不长。
二、展示品牌形象。形象需求实际也是业务需要的倒推。也就是在潜在客户在决策的思路变了,他开始通过互联网手段来进行了解。
那么,当销售员说“我们是业内最好的”时候,看到连网站都没有的时候,就会存在质疑品牌的可能性,就会很尴尬。
三、产品需求。互联网是开放性的,那么就是不仅仅本地市场,还可能存在全国、甚至全球的市场。我们将线下的产品互联网化,就打破了地域和时间限制,让客户可以随时可以经营购买和使用。
四、基础的数据化资产。客户通过搜索,到查看,到咨询,到订单或者跳出,使用活跃性,都通过数据呈现出来,这是对于公司而言相对客观的基础数据流,形成了初始的数据资产。
访问量和咨询等,我们称为流量,流量越高,网站的价值也就越高。
我们上升到了“资产”的价值高度,说明还是比较重要,这一点现有企业没有意识到。
【小结】对于不同企业官网可能还有诸如电子商务的需要或者变现的需要等,这里就不再展开。我们这里重点讨论了,营销和数据资产的价值,一个很高频刚需,一个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官网建设所带来的问题凡事有正的一面,就会有相反的一面。
有的人认为官网会增加客流,但是同时会出现3个问题,我们无法逃避。
一方面,如果我们建站,就会面临我们是自有团队还是外包团队(也就是托管)。
要说,都不要行不行呢?
很显然,不可。我们建官网,是期望别人能找到我们。那么,有两种选择,SEO优化和竞价排名。
同时与落地页的产品转化相关的是,不断优化落地页设计,也需要了解产品和团队才行。
这两种方式都是需要一定的技术储备和长时间的运营才可能实现相对展现率和转化高的可能性。
而人都是需要管理的,管理就有成本。
另外一方面,就涉及成本的问题。团队成本或者外包费用都不低,最关键的是流量所投入的费用非常高。
不用多说,当前流量都集中在几个平台型的企业,百度、阿里、腾讯自己其他搜索。
可能在不做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必然要做竞价排名。
我们都知道现在行业关键词的价格高的让人瞠目结舌。有的直接关键词都到了几十块,长尾关键词也到了几块的。加上竞价规则里面的账号质量度的问题,也就是要花钱“养号”。这么一下来,每天要想有效果,没有大量投入是不行的。
如果折算到客户转化成本,一个客户的获客成本,在有些行业中达到了1200元/客户。远高于线下获客成本。
烧钱的游戏,不是谁都能玩的。
第三,毛利率不升反降的循环。
当我们竞争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发现,互联网化的产品,基本靠低价来吸引客户。
这就是收的低,成本高,没有利润,就要将产品线做长,以能让低毛利的产品客户向高转化率的产品转化。
但是高毛利产品的成本一定会比较高,如果客户群不能平衡的情况下,意味着高端产品失败,就会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
这时候对于团队而言自然而然的开始美化数据了,对于老板来说,就看其洞察力了。
【小结】我们发现,一个企业之所以将官网的建设和运营,呈现“虎头蛇尾”的状态,是因为官网所带来的企业经营的模式问题,涉及了人员团队能力素质与管理、所带来的高昂的转化费用以及毛利降低的循环当中无法自拔。当前环境下对中小企业的思考一个企业的发展,一定也离不开的就是环境。
环境包括:zhengzhi、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等。
这一点如果不好理解,那么想想因为YQ所带来的各行各业的形势,就知道一个企业自身在外来环境冲击的情况下,如何影响到自身企业的发展。
那么,我们今天讲讲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时代离我们已经不远了,也不是一个很高深的问题,每个企业都在听。比如,我们听区块链,听AI智能,这都是基于数据流而产生的底层技术。
在大数据时代下,最核心的就是公司的“数据资产”。
我们企业里有多少东西是有数据沉淀的,管理?客户?人力?服务?技术?
我们可以大胆的想一个场景,如果以后投资方对企业的估值,或者银行对于公司的信贷额度的判断条件之一,就有公司的数据资产,会如何?
甚至来讲,在5G所带来的技术变革推动一下,营销场景、传播渠道、客户心理都产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没有数据能力的企业还能生存吗?
我们只是大胆的去想上一想,就像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一样,我们始料未及。
中小企业该如何来做,建站吗?
我认为应该考虑如下几点:
建站不是根本问题,企业的数据能力才是根本问题。形式不重要,能力才是关键。我们不管是做网站也好公众号也好,小程序也好,APP也好,这都是一种产品形式。我们做产品的都知道,只要不追求原生美观,一个H5可以用很多种“壳”。所以根本的问题是,我们拿过来要怎么用,我们有能力吗?当前形势下,要聚焦,要收缩。首先要琢磨的是如何解决老客户的问题。服务好,不流失,解决现金流的问题。配套做好老客户的转介绍,最低成本拓客。如果这些能通过线上解决是最好的,毕竟是在不能接触下的完成服务。基于大平台琢磨适合自己的场景。我们都知道现在流量已经被瓜分,除了百度、阿里、腾讯的生态,现在又多出头条生态。我们别琢磨别的“新”东西了,就围绕着他们,想想我们适合什么场景。比如阿里的钉钉是企业未来数据化转型平台,企业需要具备什么能力对接。企微是未来的数据平台之一,我们如何来布局。尤其是企微,当前已经在直播、客服和营销场景化有很强能力。【小结】我们这里结合当前的环境来思考,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数据能力是必然,形式不重要,而更多的是适合自己的,并向大平台靠拢。【总结】在回答中小企业是不是要建设官网的时候,我们由浅入深,分析了官网的价值、建设官网所带来的问题,进而在当前环境下中小企业的思考方向。
我认为,顺应时代的发展是中小企业的课题,与大平台的对接能力是必然趋势。
而打造属于自己的数据资产,一定是未来企业最具价值的资产。
早布局,早受惠。下一个十年属于那些能活下来,且有战略思维的一代人。
我是可知大叔聊职场,10年上市公司岗位经验,专注职场伦理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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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宝是由国内顶级私募机构九鼎控股倾力打造的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公司的核心团队皆来自国内外顶级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以及百度、阿里、腾讯等顶尖互联网公司。声称“熟人借贷”却是鱼龙混杂,利用借款人多为赌博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失信被执行人员等,掮客横行,来清洗赃款比传统洗钱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正常的消费,谁会花这么高的利息,大多还是逆向选择,流向了黄赌毒, 尽管这个市场每年已有千亿级别的规模,对拉动内需和消费并没有任何帮助。有严重问题且一定会出大事,而且拖得越久,崩的盘越大。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孙林辉、何凯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39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林辉,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周宁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2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凯威,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周宁县。因吸毒于2016年7月18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家林,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肖灿,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周宁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月1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龙,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周宁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7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林辉、何凯威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肖灿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周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闽09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听取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林辉贩卖甲基苯丙胺11克、被告人何凯威、陈肖灿贩卖甲基苯丙胺11.809克、被告人周龙贩卖甲基苯丙胺3.391克、被告人陈肖灿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4764.2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汤某1、汤某2、汤某3谢某、李某1、陈某2、李某2、陈某3等证言、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害人林某1陈述、被告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周龙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孙林辉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凯威、陈肖灿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80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肖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764.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陈肖灿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周龙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39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孙林辉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龙有前科、被告人何凯威、陈肖灿有吸毒劣迹,酌情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林辉、周龙在审理期间能够退出赃款,对二被告人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肖灿归案后对诈骗一节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均系以贩养吸,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林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何凯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陈肖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人周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孙林辉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周龙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周宁县公安局提收的手机四部,予以没收。八、责令被告人陈肖灿退赔林某14349.9元,退赔“借贷宝”用户余某等十人借款20414.37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诉人孙林辉上诉称并未贩卖毒品给汤某3、汤某1;其仅贩卖甲基苯丙胺6.5克给何凯威,且应当剔除包装袋重量,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何凯威及辩护人诉辩称从孙林辉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10克并非用于贩卖;对何凯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陈肖灿上诉称其购得甲基苯丙胺10克系用于自己吸食,而非贩卖;其未贩卖毒品给谢某、李某1;其系从犯。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一)上诉人孙林辉贩卖甲基苯丙胺11克×××年7、8月间,上诉人孙林辉从福安市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在周某县咸村镇多次贩卖给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汤某3、汤某1等人共计11克。具体如下:1、×××年7、8月的一天,上诉人孙林辉在周宁县咸村镇樟岗新村一桥头附近将甲基苯丙胺0.3克贩卖给汤某3,得款人民币100元(币种,下同)。2、×××年8月13日,上诉人孙林辉在周某县咸村镇将甲基苯丙胺0.7克贩卖给汤某1,得款200元。3、×××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诉人孙林辉在周宁县咸村镇梧桐村吾福四巷7号门口将甲基苯丙胺10克贩卖给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得款1800元。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林辉退出赃款2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汤某3证言证实,×××年7、8月间,他在咸村镇樟岗新村桥头附近路边向孙林辉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元,后和汤某2吸食。2、证人汤某2证言证实,×××年7、8月的一天,他去汤某3家吸食甲基苯丙胺,听汤某3说甲基苯丙胺系以100元的价格向孙林辉购买。3、证人汤某1证言证实,×××年8月13日,孙林辉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给他,他通过手机转账200元。4、周宁县公安局提取笔录、上诉人何凯威与孙林辉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从上诉人何凯威处提取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确认系两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何凯威于8月28日至29日共计转账给上诉人孙林辉1099元。5、周宁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汤某1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于×××年9月18日17时15分从汤某1处提取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8月13日向“对对对”(*柳芳)转账200元。6、周宁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在上诉人孙林辉位于咸村镇梧桐村吾福四巷7号住处进行搜查,查扣到手机一部、电子称两部、透明塑料封口袋若干等物。7、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上诉人孙林辉退出赃款人民币2100元。8、上诉人孙林辉供述证实,×××年8月,何凯威打电话给他要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其中有部分钱款是通过微信转账的,他就联系“阿华”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将毒资支付给“阿华”。9、上诉人何凯威供述证实,×××年8月28日凌晨,他和陈肖灿到咸村找到孙林辉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价格1800元,先支付现金500元,余款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当时在车里,孙林辉拿出电子称和一袋毒品,还把香烟壳塑料薄膜摘下来,孙林辉就把毒品称好交给他。10、上诉人陈肖灿供述证实,×××年8月下旬的一天,他和何凯威前往咸村镇找孙林辉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他支付了现金几百元,余款通过微信转账。在车上孙林辉用电子称称量毒品,并用烟盒外面的塑料薄膜包装好。(二)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11.809克×××年8月下旬的一天深夜,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以1800元的价格从上诉人孙林辉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0克,并将其中甲基苯丙胺0.2克贩卖给谢某。同月31日,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与原审被告人周龙约定,由周龙提供毒资等费用,由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帮助周龙前去福安购买甲基苯丙胺,并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4克,将甲基苯丙胺2.591克交给原审被告人周龙,并从中收取甲基苯丙胺1.409克作为酬劳。当晚,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又将甲基苯丙胺0.4克贩卖给李某1,得款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年7、8月的一天晚上,他向陈肖灿在一网吧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0.2克。2、证人李某1(宝宝)证言证实,×××年8月31日晚上,他先通过微信转账给陈肖灿500元,后在周某宾馆附近向陈肖灿购得甲基苯丙胺0.3克至0.4克。3、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何凯威、陈肖灿于×××年8月31日乘坐他的小车从七步南洋到周某,后又坐他车前往咸村。17时许,该二人又联系他坐车前往福安湾坞、赛岐等地,后返回周某狮城。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于×××年8月31日21时许从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处扣押到手机两部、吸管4根等物。5、周宁县公安局提取的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确认系两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6、周宁县公安局提取的上诉人陈肖灿手机内相关内容证实,上诉人陈肖灿于×××年8月31日收到周俊转账1000元,再转给周俊100元;并向张某转账700元;收到李某1(宝宝)1000元,后又转给李某1(宝宝)950元。7、周宁县公安局提取李某1手机内相关内容证实,李某1微信×××年8月31日先转账500元给红孩儿;后转账1000元给陈肖灿,再收到陈肖灿转账950元。8、上诉人陈肖灿供述证实,谢某向他以1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0.2克,并支付现金100元。后来何凯威还问他谢某购买毒品的钱支付了没有。×××年8月31日,他和何凯威商量前往福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他联系“绍子”购买毒品后,何凯威问周龙能拿多少钱后说周龙会给1000元。后周龙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他和何凯威先后乘车到湾坞、赛岐,后又返回周某狮城。在赛岐镇一加油站附近找到“绍子”,“绍子”给他一蓝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4克。他和何凯威回到周某后,何凯威联系了周龙,三人到达周龙住处房间后,何凯威、周龙就对毒品进行分装。期间何凯威提到购买甲基苯丙胺的其中500元是李某1支付的。该500元系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他的,当时红孩儿的微信系他使用,他和何凯威将一部分甲基苯丙胺用香烟外面的塑料薄膜包装后贩卖给李某1。9、上诉人何凯威供述证实,×××年8月31日,原审被告人周龙拿出900元让他和陈肖灿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来陈肖灿联系福安的朋友后,在赛岐加油站附近向该朋友购买甲基苯丙胺4克。回到周某后,他和陈肖灿将该甲基苯丙胺4克交给周龙,周龙给了他和陈肖灿甲基苯丙胺1克左右,后陈肖灿去周某宾馆找李某1。10、原审被告人周龙供述证实,×××年8月31日,他打电话联系何凯威购买甲基苯丙胺,并转账900元。晚上,他和何凯威、陈肖灿在他家中对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进行分装,期间何凯威说李某1也拿了500元让帮忙购买毒品。(三)原审被告人周龙贩卖甲基苯丙胺3.391克×××年上半年至8月间,原审被告人周龙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在周某县狮城镇多次贩卖给陈某3、李某2、陈某2等人,具体如下:1、×××年上半年的一天,原审被告人周龙在该镇海留路路口将甲基苯丙胺0.4克贩卖给陈某3,得款200元。2、同年6、7月份的一天,原审被告人周龙在该镇河滨路其经营的冰厅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4克贩卖给李某2,得款200元。3、同年8月31日,原审被告人周龙在该镇南庄夜色酒吧附近路口将甲基苯丙胺0.6克贩卖给陈某2。得款300元。当晚,原审被告人周龙在该镇南街周宁宾馆附近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991克。一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周龙退出赃款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年上半年,他让李某2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李某2,后李某2把该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周龙,并截图给他。后他和李某2在海留路路口找到周龙,周龙告诉他们甲基苯丙胺放在海留路路口楼梯那边,他们找到后该甲基苯丙胺0.4克时用透明封口袋包装。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年7月左右的一天,他在周龙经营的冰厅门口向周龙以2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年上半年,陈某3让他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他联系了周龙后,他和陈某3一起到海留路路口找到周龙,周龙把放在海留路路口楼梯旁的石头下用白色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0.4克交给他们,他们支付200元。3、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年8月31日19时许,周龙在南庄夜色酒吧附近路口向周龙购得甲基苯丙胺,他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后他将该包毒品交给“东风”。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于×××年8月31日从原审被告人周龙处扣押到手机一部,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一包等物。5、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物证鉴定所宁公鉴(×××)2196号检验报告证实,从原审被告人周龙处扣押到的疑似毒品经称重为1.9910克,将该毒品抽样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提取笔录、周宁县公安局于×××年8月31日从陈某2手机内提取转账记录及与周龙、“东风”等人微信账号信息证实,×××年8月31日陈某2转账给周龙300元。7、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周龙退出赃款700元。8、原审被告人周龙供述证实,×××年6、7月的一天,李某2打电话向他购买毒品,他在经营的冰厅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至0.4克给李某2。×××年8月31日,陈某2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他,后何凯威去福安购得甲基苯丙胺回到周某后,他从何凯威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并用烟盒纸包装了甲基苯丙胺0.6克贩卖给陈某2。二、诈骗2013年4月,被害人林某1个人身份证遗失,后被郑某拾得。×××年6月8日,上诉人陈肖灿于郑某、叶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冒用被害人林某1的身份信息,通过“借贷宝”、“阿里旅行”等平台向不特定被害人借款或消费。议定后,上诉人陈肖灿等人以被害人林某1的名义,在多个微信群与QQ群发布借款消息或直接添加群内成员发出借款请求。至同年7月为止,上诉人陈肖灿等人冒充被害人林某1共向“借贷宝”用户被害人余某等十人借款20414.37元,在“来分期”贷款2000元、在“马上金融”贷款1000元,在“阿里旅行”消费897元,均逾期拒不还款,迫使被害人林某1为弥补征信受损,支付了上诉人陈肖灿等人在“来分期”和“马上金融”的贷款本息共计3452.9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1陈述及借贷宝账户明细、被害人陈某1、石某、潘某、彭某、桑某等人陈述、证人叶某证言及借贷宝账户明细、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提供的材料、电子借条、情况说明、上诉人陈肖灿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综合证据如下: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上诉人孙林辉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动态管控信息证实,上诉人孙林辉因吸毒于2014年4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15日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3、周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诉人陈肖灿曾因吸毒于×××年1月1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500元。上诉人何凯威曾因吸毒于×××年7月18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4、周宁县人民法院(2002)周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审被告人周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7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5、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原审被告人周龙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何凯威使用的微信昵称“静而后动”,后变更称“思而后动”。7、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上诉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原审被告人周龙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8、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原审被告人周龙均系被抓获归案。关于上诉人孙林辉提出并未贩卖毒品给汤某3、汤某1的意见。经查,证人汤某3、汤某2证言证实上诉人孙林辉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汤某3;证人汤某1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上诉人孙林辉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汤某1,故该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孙林辉提出仅贩卖甲基苯丙胺6.5克给何凯威,且应当剔除包装袋重量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孙林辉在侦查阶段供述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给何凯威,该供述得到了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的印证,可以证实上诉人孙林辉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给何凯威、陈肖灿的事实,上诉人孙林辉翻供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何凯威及辩护人提出从孙林辉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10克并非用于贩卖、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的意见。经查,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先支付毒资500元给上诉人陈肖灿,得到上诉人陈肖灿供述、支付宝转账记录的印证,且原审被告人周龙亦供述在分装毒品现场,何凯威明确表示李某1先支付毒资500元让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上诉人陈肖灿、原审被告人周龙供述、证人李某1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上诉人何凯威贩卖毒品给李某1的事实。上诉人何凯威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购得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上诉人何凯威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按照其购买毒品的数量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肖灿上诉称其未贩卖毒品给谢某、李某1、且购得甲基苯丙胺10克系用于自己吸食,而非贩卖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肖灿供述其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先后贩卖给谢某、李某1,该供述得到了证人谢某、李某1证言的印证,可以证实上诉人陈肖灿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谢某、李某1的事实,且上诉人陈肖灿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按照其购买毒品的数量来认定,上诉人陈肖灿翻供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肖灿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肖灿积极联系福安上线“绍子”,且和上诉人何凯威一同乘车前往福安赛岐并将甲基苯丙胺取回,后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某、李某1,上诉人陈肖灿在共同犯罪起积极、主要的作用,不属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林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何凯威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8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陈肖灿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809克,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764.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周龙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39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孙林辉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周龙有前科、上诉人何凯威、陈肖灿有吸毒劣迹,酌情均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孙林辉、原审被告人周龙在审理期间能够退出赃款,对二人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肖灿归案后对诈骗一节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原审被告人周龙均系以贩养吸,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原审被告人周龙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孙林辉、何凯威、陈肖灿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朱 经审 判 员 常 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 涛书 记 员 钟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