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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没有外国的电信运营商进入呢(网站icp备案为什么会没年审)

发布时间:2023-09-18 00:08: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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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icp备案为什么会没年审,为什么中国没有外国的电信运营商进入呢?

国家安全问题。

通信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国家处于安全考虑,是不可能开放基础通信市场的。涉想一下,如果某国的资本进入中国,利用庞大的资金,完全控制通信市场,如果突然全国断网,那么整个国家的银行、交通、通讯等方面将全部瘫痪,国家政令都无法传达。科普一下:目前银行之间的网络是部分承载在运营商网络的,我记得当年的DDN就有很多是给某银行营业厅的,需要重点保证的。

个人隐私问题。

目前运营商掌握了大量个人用户的隐私问题,包括你的电话、住址、通话记录、互联网访问痕迹等等,如果把这些都暴露在国外资本面前,国家会放心吗?

运营商还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责任。

比如前些年的村村通工程,三大运营商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是外国资本不愿意也不可能承担的。还有目前很多公路、铁路沿线的通信保障,也是运营商的业务。如果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这些不能产生回报的地方是不可能有网络覆盖的。

插一句,目前中国的网络覆盖和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包括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比,都是覆盖比他们强的多的多,这也是全球除了中国无法实现大规模的移动支付的重要原因之一。

运营商的通信频段已经没有空余。

目前不管是2G/3G/4G年代,中国境内的可用频率都已经被三大运营商瓜分完毕,新入场的没有频率可用,想来想来不来。

中国面积太大了,建设成本过大。

即便是国家同意他们按照中国的现行运营商的样子,批准他们进入中国,那也肯定要求他们进行全国网络覆盖。这样的话,没有哪个资本原因进来的,当年移动联通电信要不是土地、频谱都是免费获得的,现在也建设不起来那么多基站。现在的人力、土地、传输成本可不是当年了,现在进来建设各全覆盖网络,几百年都收不回成本。

现在知道了吧,不是外国资本不来,是国家不准许他们来,即便准许他们来,也没人爱来,因为收不回成本。

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抖音蓝v号怎么申请?

目前抖音作为最火的一款短视频播放软件,受到了广大年轻人的追捧和喜爱,有些小伙伴可能想申请抖音蓝v,也就是企业号认证,今天小编就带给大家如何申请蓝v的经验。

第一,进入抖音官网,点击右上角“企业认证”。

第二,进入企业认证界面后,点击我要申请。

第三,按照要求依次填写手机号、验证码、短信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

第四,点击开启认证。

第五,在资料填写页面填写页面提交认证资质。需要抖音帐号、企业营业执照、认证申请公函。

第六,使用对公账户支付认证审核服务费600元/次(不能使用个人或支付宝支付)。

第七,根据认证服务商的要求,修改或完善认证资料。

第八,审核通过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开启认证。

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吗?

互联网信息许可证,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icp许可证,即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其中,有偿提供信息包括:icp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和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

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如果想要办理互联网信息许可证的话,首先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

2、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认缴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外资必须在工信申请。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5、网站。

准备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

3、公司章程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原件;

4、与网站接入商签订的合同原件及接入商IDC/ISP资质;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6、行业主管前置(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视频、网络游戏、BBS)审批文件;

7、当地通信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天磊咨询是一家专注于互联网增值发展的现代咨询企业,秉承以“诚信为中心,专业高效为基本点”的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包含互联网行业准入咨询服务、互联网文化行业咨询服务、移动网络行业咨询服务,互联网药品行业咨询服务等服务格局。天磊咨询拥有专业的咨询团队,业务覆盖全国各大城市,“一地签约,全国服务”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影视官方账号怎么认证?

如何申请头条「影视官方账号认证」

影视官方账号,是影视领域的企业账号,要同时符合企业认证和影视领域创作者身份即可。

下面讲「企业认证」。

如您使用现有头条帐号申请「企业认证」,意味着您的头条帐号将变为企业身份,您发布的微头条及其他互动内容均体现您的企业行为,所以需确保您的帐号信息(头像、用户名、介绍)符合您的企业认证信息。您也可以注册一个全新的头条帐号用于「企业认证」。

如您已有企业头条号,您可使用该头条号直接申请「企业认证」。填写认证信息,提交后等待您的专属认证服务商与您联系。

头条号为非企业类型,如何申请头条「企业认证」

头条号「企业认证」是针对企业类型头条号推出的权益,可变更头条号类型为企业类型或重新注册企业类型账号后进行申请。

如何确认账号类型?

登录头条号后台,在主页右上角可查看账号类型。

如何变更账号类型?

登录头条号后台「帐号设置」,提交相关资质材料申请修改账号类型,审核通过后即可变更为新的账号类型。

注:企业、群媒体、个人账号之间可实现转换,组织机构、新闻媒体、国家机构帐号注册成功之后,不支持修改头条号类型。

申请头条「企业认证」需要满足申请条件

已拥有头条帐号,或已开通企业头条号;

提交帐号或头条号对应的企业主体营业执照扫描件;

提交认证公函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如有请提供:网站ICP备案查询截图、商标注册证扫描件、软件著作权证扫描件、其他品牌授权文件扫描件。

申请头条「企业认证」的资质要求如上所述,审核公司不会要求您提交其他资质或文件,您提交的所有内容均只用于头条「企业认证」。

申请认证后什么时候通过

按要求提交认证资质,审核机构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若审核通过,将在2个工作日内开通认证。若审核未通过,按工作人员提示修改或重新提交资料即可。

企业认证的有效期多久

头条「企业认证」所开放的各项高级功能都依赖于认证资质结果,一年后企业资质证件、相关运营人信息可能出现变更。为了保证使用头条平台高级功能权限的帐号依然是合法可信的企业/组织,头条「企业认证」有效期定为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高级功能,需要再次申请认证。

认证收费 #

头条「企业认证」是否需要收费

「企业认证」在给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进一步规范头条平台运营并增强企业公信力。我们引入了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审核帐号主体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因此申请企业认证需支付600元/次(认证一年有效,认证账号需参加年审)的审核服务费用。

这是基于认证审核服务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无论认证成功或失败,我们都需要委托第三方提供认证审核服务,因此每次申请认证的企业都需要支付审核服务费用,作为认证审核服务的合理支出。

头条「企业认证」支持什么付款方式

审核服务费用目前支持支付宝扫码转账。

审核服务费能开发票吗

审核服务费支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内容为技术服务费,缴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抬头为认证时使用的认证企业主体,不支持修改抬头。发票形式为电子发票。不支持先邮寄发票再支付费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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